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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林翰上诉坚称自己无罪,包丽案二审的这些细节让人细思极恐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毒鸡汤

01

北大包丽案算是近年来知名度非常高的一个社会事件,成功引起了人们对于PUA的警惕。

记性好的小伙伴,应该记得前段时间北京法院对包丽的男友牟林翰进行了宣判,罪名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时很多人以为那就是大结局了。

结果没想到牟林翰对于这个结果还不服,没多久就提出了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坚称自己无罪,也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是他和包丽之间只是情侣间的“矛盾争执”,并不涉及法律,自己没想过要伤害对方,只是对方最后自杀了。

言下之意,就是对方的死完全是她自己心理素质不行,他非但觉得自己没有罪,估计还委屈上了呢。

不得不说牟林翰不愧是个高材生,无不无耻另说,但逻辑绝对是满分的,还巧妙地卡了法律的bug,具体是什么bug,我们下文再说。

那么法院是怎么回应的呢?

很明显到了这个份上,就算牟林翰再舌灿莲花,都不可能让法院改变早就已经做好的决定。

于是在7月25日,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伸冤”闹剧才终于是画上句号了。

但我个人觉得,如果只看到这一层,格局还是小了。

牟林翰为什么敢上诉,抛去个人情绪的因素,他的上诉有没有站得住脚的地方?

当我们抱着这个疑问,再去看这件事情时,才会觉得细思极恐,这也是我们今天最想聊的地方。

02

有一说一,当初一审判决出来的时候,我就有预感牟林翰要上诉,这可不是马后炮,而是当中的法律bug实在太明显了。

先看法院给他定的是什么罪?虐待罪。

精神虐待也是虐待,所以光从字面上来看,这个罪名还是挺贴切的,但关键在于哪里呢?

在于虐待罪的适用范畴,刑法中明确规定,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

如果不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类似的事情,就不能算虐待,只能算故意伤害。问题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局限在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伤害是不算的。

所以情况就有点尴尬了,如果法院想给牟林翰判刑,就只能从性质最接近的虐待罪下手,但如此一来就必须要解释:包丽算是牟林翰的家庭成员吗?

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虽然他们两个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处于同居状态,并在为结婚做准备,所以他们属于“事实婚姻”,四舍五入判定为了家庭成员关系。

虽然也说得过去,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这个说法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都是非常牵强的,更像是法官为了让牟林翰入罪而有意解释成这样。

我们只要把案情稍微改变一下,就能体会到这个说法牵强在哪里了。

假设还是包丽和牟林翰这两个人,不过PUA不存在,而且牟林翰有点个人财产,两人同居一年准备结婚。

然后牟林翰某次出门没看黄历,被大货车撞到然后嗝屁了,请问包丽能不能以自己是他“事实上的妻子”为由,向法院要求分割牟林翰的财产以及赔偿款?

相信如果是个正常人,都觉得这个要求非常荒谬。法院如果真的碰到这种案子,估计连受理都不会受理。

所以悖论就出来了:为什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事实婚姻”不奏效,到了判定虐待罪的时候,就又奏效了呢?

本质上就是标准的游移,法官的主观意愿起作用了。只不过本次判案的主观意愿同时符合绝大部分群众的愿望,所以大家心照不宣。

那么问题来了:法官有意用法律以外的标准执行判罚,但目的只为惩罚坏人,到底算是好事还是坏事?

03

从这次的事件中,我们至少能看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的确有不完善之处。

法官为什么只能用很牵强的理由给牟林翰定了个虐待罪?本质上就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哪一条,是能很好地适配他的罪行的。

他的行为本身,本就是处于灰色地带的,没有对女方进行身体上的伤害和自杀教唆,只是不断用心理操纵的方法,打击对方的自尊。

所以他的行为和对方死亡的结果能不能形成强关联,其实不好说。

尤其现行的法律对于精神打压这种行为,基本上没什么限制。

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不是事情闹大了,就凭女方是自杀的这一点,警方大概率是不会立案的,只能算女方倒霉。

如果要改变这个尴尬的现状,只能从修改法律下手,方法一,扩大故意伤害罪的应用范畴,把精神伤害也算进去。

方法二,扩大虐待罪的应用范畴,把同居男女友也算进家庭成员里面。

但无论是哪一种方法,都可能造成很混乱的后果,比如以后的仙人跳和婚骗作案会不会更方便了?

如果只是为了预防极个别PUA导致极端情况的案例,这样的改动不一定值得。

第二个问题,牟林翰虽然很可恶,但他说的话并非完全没道理,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在这件事情中的确存在。

北京法院这次的判罚,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事实婚姻”概念的运用。

事实婚姻这个说法,显然是从西方来的,但我们中国国情不一样,到目前为止,除非是讨论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否则其他情景中几乎都不会提到这个概念。

但另一边,社会不断变化,越来越多人鼓吹未婚同居那一套,这就导致了一些人的确拥有了和正常夫妻无异的关系,但无法得到和夫妻同等的法律保护。

一旦出了事,没闹大之前,官方肯定就是不管,但如果闹大了,就会像这次那样,强行缝合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的事实婚姻的概念,给坏人定个罪,给民众一个交代。

但以伸张正义为名,是不是就能主观解释法律呢?

这就相当于罗翔老师提出过的那个知名的问题: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如果只看一次的结果,那肯定是结果正义更大快人心,如果牟林翰没有被判刑,相信很多人就得开骂了。

但如果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还是程序正义更加重要。

如果我们这一次允许了法官的主观意愿在判罚中起作用,那会不会出现更多凭个人好恶、舆论影响来左右司法的案例呢?“微博法官”会不会在不久的将来主宰真法官呢?

所以牟林翰案子的判罚结果,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大快人心,反而让人感觉有点沉重,而且这是一个两难的选项,无论怎么判,都会让人感觉沉重。

只能说想追求一个完全公平正义的世界,实在是太难了,我们必须承认哪怕是法律,也不能完全解决我们能看到的所有问题,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已经是很好了。

在法律以外的地方,我们只能擦亮眼睛,好好保护自己,哪怕这个案子在法律层面不能取得最好的后果,也起码让很多人意识到了PUA的危害。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该谈恋爱就好好谈,但千万不要被所谓的爱情而蒙蔽眼睛。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份爱,是要以牺牲你对自己的爱为前提的。

先自爱了才能爱人,这,才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别怪我毒舌,生活比我的话更刻薄。负能量也是鸡汤,只不过它更真实。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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