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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思想中对于立法机构的思考

孟德斯鸠指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政制是暴虐的,因为在那里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在那里自由反比象法国那样的君主国要少,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国里,政体是宽和的,因为享有立法权和行敢权的国王把司法权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但意大利各共和国也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那里,虽由贵族掌握一切权力,但有各种机关,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些。孟德斯鸠认为在土耳其,三种权力集中于苏丹一人身上,那里可饰的县政统治著一切。

孟德斯鸠强调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安全与财产的裁判的司法权的归属与实行。司法权不应给予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交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来行使,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他们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裁判,孟德斯鸿坚决反对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根据法律的引伸意义来审判案件,而必须严格按照文字上的法律条文来审判。

为什么孟德斯鸠这位敏锐的英国观察家忽视了在英国法官创制和判例法这一司法新潮流呢?这一潮流要求法官根据法律条文的精神而不是其文字,根据每一代人自己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恰当地解释条文以适应新的环境,而且孟德斯鸠的这一观点又是与他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一致的,他认为正义、公道关系不依赖于政府制定的法律。

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例外,那就是如果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使国家已处于危险境地,立法机关就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应由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但由于这有许多不便,在大国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人民可以通过选举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自己的立法权。代表不应广泛地从全国人中选举,面应通过地域来选举,因为人们对与自己相邻的人的才能才比较了解。孟德斯鸠指出人民选举他们的代表来行使立法权的好处在于代表有能力讨论事情,而人民是并不都适宜于讨论事情。

代表一经选出,他们可以直接行使职权,而不必事事请示选民。孟德斯鸠认为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那“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行政权应掌提在国王手中,因为行政权时时需要急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如果把行政权赋予一些由立法机关产生的人的话,自由便不再存在了因为一些相同的人就会同时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

孟德斯鸠论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机制。立法机关不应长期不集会这会使立法权被行政机关获取,但立法机关时时集会也不必要,这将过度地占据行政者的时间与精神,立法机关自己无权召集开会和闭会,如果立法机关有自己闭会的权利的话,它就可能永不闭会,因此就可能侵犯行政权。

所以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应由行政权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来规定。行政权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然而立法权有权利它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虽然立法权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指国王)本身,他身应该是神不可慢犯的,但坏的辅弱人员应该得到追究与惩罚。

孟德斯鸠赞赏英格兰政制中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设立贵族团体,对于调节立法权与行政权,对于起某些特殊作用,是有益的。孟德斯鸠这样解释设贵族团体的原因;“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对他们的奴役。

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它利益成正比例。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正如平民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一样,这点将能实现。”

从这里可以看出,孟德斯鸠主张维持贵族的地位和社会秩序,同时,与平等相比,他更重视公共自由的实现。贵族的团体应是世袭的,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孟德斯鸠认为这一种世袭的权力也很容易被用来追求私利而忘记平民的利益,所以在关于征收银钱的法案之类的事务,贵族团体在立法上应只有反对权,而不应有创制权。

立法权中的贵族团体还可以起其它一些作用。一般来说,司法权不应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但孟德斯鸠指出有三种例外,可由贵族团体来行使司法权的审判,这是根据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其一是显贵的人容易遗人忌妒,“他们如果由平民来审判,就要陷于危险的境地而不能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小的公民所享有的受同等人裁判的特权”因此族应被传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其二是国家的法律在某些场合会变得过严,而法官是一些呆板的人物,他们只能严格按法律条文办事,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这时候作为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院可以作为一个必要的法庭,它有最高的权力,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缓和法律的严峻。

其三是对于那些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的特殊的案件,普通法官是不能也不愿审判的,立法机关中代表平民的部分即众议院更不能审判这类案件了,因为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方,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的安全,应由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即众议院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即贵族院提出控告。孟德斯鸠指出这就是英格兰政制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因的地方,那些古代共和国的弊病就在于人民同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

孟德斯鸠又闹述了以下一些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参与、互相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政策法律及其实施的明智,保证政治的宽和和自由。国王应当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但不能通过“裁定权”来参与立法。行权能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但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解论,如对于有关国家税收的决定,行政权只能表示同意与否。立法机关内部的二个部分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箱制。

“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立法权应逐年议定交付给行政权以统率海陆军兵力的权限,不然,立法权也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为了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如果设立常备军,而其兵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

有一种意见认为孟德斯鸠关于政制分权思想的核心是不同性质权力之间的干预、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合和融合,而不是分权,这确实在以上那些政制设计中反映得很明显,但我认为孟德斯鸠关于政制的理论的核心仍然是分权,这种三种权力之间的干预与三权的划分一样同样有着明确的界限,如国王可以通过“反对权”参与立法以自卫,但国王对于立法完全有决定权。

孟德斯鸠的分权还体现了政治权力在一定的社会阶级、阶层中的分配。行政权属于国王和他的大臣们;立法权中的贵族院由贵族握权力,众议院的成员来自平民,司法权有选自平民的法官行使。这样,这三种权力就在国王、贵族、平民之间分配,三种权力之间确立的干预牵制的机制就有利于每一特定的人物、阶层保护自己的安全。

如国王可以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族院在某种场合可以行使司法权等,三权的分立与率制也有利于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安全,有利于保障政治的明达。另外,与其政体理论中对君主政体中贵族地位与作用的强调一致,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中特别重视对贵族地位、特权和安全的维护,贵族的权利和安全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体制的设计中有着显著的安排。

孟德斯鸠以理性主义普遍性的思考方法总结了三权分立的体制作为自由的保障,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与主张主权不可分制的卢梭同归于理性主义。“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见解充满智慧和洞见,它虽来自于对英国政制的错误观察,但却在以后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发展中得到了实现。

参考文献

1.[法]雷蒙·阿隆著,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北京,2000

2.[英]以撒亚·伯林,冯克利:《反潮流:念论文》,译出版,2002

3.何兆武主编《历史理论与史学理论近现代西史学著作选》,务印书,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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