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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六种“紧急情况”

据新民晚报消息,最高法1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行为保全规定》明确“情况紧急”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以及“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情况紧急”下,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据悉,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法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行为保全六种“紧急情况”

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行为保全规定》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行为保全规定》三个原则

二是分类施策原则。即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如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对于侵害专利权等案件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判定的,应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关于“情况紧急”的认定、第八条关于“知识产权效力稳定”的审查判断、第十条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均考虑了知识产权的类型或者属性,第九条更是对依据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行为保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是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原则。《行为保全规定》在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践经验以及遵守TRIPS协议、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予以发展完善,提供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欠缺案例支撑或者可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如反垄断纠纷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以及反垄断纠纷中原告败诉对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认定的影响等问题,《行为保全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保全规定》的总体精神在将来的具体案件中继续进行探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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